家住山区农村的王平找人安装了一套太阳能热水系统,然而,该系统屡经调试不能达到热水器公司承诺的取暖与的温度。王平将热水器公司业务经理张宏告上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平胜诉。王平诉称,2007年10月25日,自己与某热水器公司业务经理张宏订立了太阳能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张宏为自己安装一套太阳能热水系统,用于取暖和,温度可以达到20摄氏度以上。安装完工后,该套太阳能热水系统屡经调试不能达到张宏承诺的温度。2008年1月26日,张宏向王平出具保证书,承诺如该太阳能热水设备不能达到室内暖和的温度,则全额退款。后该产品经司法鉴定被认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王平认为,张宏无经营安装太阳能系统的相关资质,隐瞒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做出虚假承诺,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其构成了欺诈,要求解除与张宏的买卖合同,返还自己合同价款2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鉴定费5000元由张宏负担。法官说法张宏设计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存在质量缺陷,经多次维修和调试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王平要求解除与张宏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两人订立的太阳能安装合同,判令张宏返还王平20000元,并限期拆除其安装于王平家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拆卸搬运时不得损坏王平的房屋及附属设施,鉴定费5000元,由张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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