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了新房之后,各种问题不断,交房收房就是个大问题。收房没做好,后面的装修设计可都是白搭。可是有些网友因为个人情况不能按时收房,那么不按时收房违约吗?很多开发商就会抓住业主的法律知识空白,不及时收房就是违约,一切后果自负,造成也多网友在没有验房的情况下就收房了,后面就出现了各种麻烦。今天装修网小编就来跟大家谈谈不按时收房这个问题。 很多开发商抓住业主的法律盲区,不及时收房就是违约,一切后果自负,造成很多人在没有验房的情况下就收房了,再往后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发展商正是基于对该陷井条款的片面解释,才有恃无恐地挑衅业主与其打官司,走司法程序。 该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以方式支付房款的买受人须于入住时,缴齐办理房屋所有权和抵押登记所需各种资料及相关税费,积极配合甲方或机构共同办理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若买受人未将资料及费用办妥交齐,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该房屋,并且乙方应于办理房屋交付之日起到实际接受之日止,每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万分之贰的违约金”。 在对该条款的理解中,首先,我们认为该条规定因与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相冲突,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㈠……;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137号)规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上述合同附件五第三条的规定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代征关系,与强行法冲突,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该条款属于开发商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开发商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可能开发商会将其解释为不属于代征,而是代缴。但从业主的理解和认识来看,开发商收取的性质并非代缴。因为契税的征缴时间是从合同签订之日到产权证办理之前的时间段,由纳税人自愿决定何时缴纳,从自愿的角度出发,纳税人有选择晚缴的权利,否则就是具有强制因素,这与契税缴纳的自愿原则相违背。同时,税费应该在房屋交付以后才会发生,未先验房,存在拒绝收房的可能,也就存在不用缴税的可能性。 再次,业主实际上并未违反该条约定。从时间上讲,只有在买受人经过验房,确认了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并向出卖人表达进行交接的意思表示之后,继而才可能出现买受人想收房但拒绝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形,在此之前,只存在买受人拒缴的可能性,不存在现实性,业主并未实际违约。开发商想依此陷阱条款追究业主违约责任的如意算盘,没有事实依据。相反,交房不能的原因是业主不能验房,不能验房的原因是出卖人制订执行不合理的交房流程,因此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小编温馨提醒:不按时收房到底违不违约呢?网友们可别让装修公司给忽悠了,把合同条款看清楚,然后再签合同。